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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

行政公告

轉知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函以,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(係指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,以下統稱公務員)赴香港或澳門(以下簡稱港澳),自即日(114/11/17日)起參照114年9月10日修正通過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 或澳門注意事項」辦理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轉知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函以,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(係指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,以下統稱公務員)赴香港或澳門(以下簡稱港澳),自即日(114/11/17日)起參照114年9月10日修正通過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 或澳門注意事項」辦理,通報流程請參酌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澳門行前通報及登錄作業流程圖」。
茲摘錄重點如附,敬請詳閱並依規定辦理:
一、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澳:
行前應至大陸委員會(下稱陸委會)網頁/為民服務/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/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,並至差勤系統(WebITR)填寫「出國申請單」,將登錄完成證明上傳至差勤系統備查。
二、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尚無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:
   (一)所稱特定身分人員,係指港澳官方人士、港澳民意代表、擔任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、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、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、軍事、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。
   (二)公務員應於【出境日3日前】填寫「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」,循行政程序簽准俾予列管。
三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上開特定身分人員:
   應於【出境日1週前】應填寫「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」,詳細敘明赴港澳時間、行程、活動內容、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,俾利函報陸委會。
四、如因公或非因公赴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:
   亦請於【返臺後1週內】,【主動】填寫「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」,並循行政程序簽准,俾利函報陸委會。
五、檢附下列文件:
   (一)市府114年11月17日函。
   (二)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全文。
   (三)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一般人員赴香港澳門登錄及通報懶人包。
   (四)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。
   (五)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。
   (六)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。
   (七)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澳門行前通報及登錄作業流程圖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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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1-19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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