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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

行政公告

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以,有關「教師請假規則」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(三)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教師師請假規則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,其中身心調適假並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,修正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教師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(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)。
(二)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,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(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)。
(三) 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時,服務學校不得拒絕,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(請假規則第3條第5項)。
(四) 教師請假、公假或休假(包含身心調適假),其課(職)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;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,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(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)。
二、檢附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附件供參。
 



{{ $t('FEZ003') }} 1764-12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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