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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

行政公告

有關總統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、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,請自行下載參閱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,並自公布日(即114年11年21日)施行,主要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第3條: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,將原定「連續」任職改為「累計」任職。
(二)第11條: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,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。
(三)第12條: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、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,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,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,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,記一大過者7年,記過或申誡者5年。
二、有關旨揭修正條文業登載於總統府網站/總統府公報/公報查詢/第7824號次,以及銓敘部全球資訊網/人事法規/法規動態/法規司項下,請自行下載參閱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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